| 關 鍵 詞: |
公證遺囑;代筆遺囑;遺囑人口述;遺囑人指定見證人;無效事由 |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同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其中,口授遺囑須限於「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為之,被稱為特別方式遺囑,實務上也較少見。此外的四種遺囑被稱為普通方式遺囑。我國人民有多少人作成遺囑、件數為何,除了須經公證之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有確切的數據外,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不須經過公證或認證仍有效,甚難掌握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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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涉訟遺囑常見之無效事由 貳、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一、有語言障礙之人、無法發聲之人,無從「口述」 二、遺囑人肯認底稿內容之肢體動作或被動回答,亦不該當「口述」 (一)點頭、搖頭、擺手、豎指等肢體動作皆不該當「口述」 (二)被動肯定之言語亦不該當「口述」 (三)照著明細講,該當「口述」 三、評析 (一)口述限於口頭陳述,使身心障礙者無法作成遺囑,修正草案無法解決問題 (二)法院不考慮事前準備底稿之過程,對口述之定義過於嚴苛 參、遺囑人指定見證人 肆、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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