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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國民法官法案件以量刑不當提起第二審上訴之審查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臻嫺
出版日期: 2022.12
刊登出處: 台灣/國會季刊第 50 卷 第 4 期/29-51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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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臻嫺
關 鍵 詞: 量刑審查限制續審制國民法官法第二審一部上訴
中文摘要: 本文主要在探討於適用國民法官法之重大案件中,當事人一方以國民法官法庭之量刑不當為由,提起一部上訴時,因國民法官法第 90 條第 1 項規定就第二審調查新證據之程序上,已改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之「限制續審制」,則該「新證據」是否亦包括「新量刑證據(資料)」等問題;以及依國民法官法第 91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針對量刑上訴之審查基準,應採「原則尊重,例外撤銷」之精神,以充分尊重第一審法院融入國民正當法律情感之量刑,避免動輒撤銷,危及國民法官法制度之存續。再從實務上常見之量刑上訴理由,包括:一、原審判決就量刑因子事實漏未審酌。二、原審判決後影響量刑之重要基礎事實已有所變更。三、原審判決對於極為重要之量刑事實有所誤認。四、原審判決對於量刑有關之重要事實的評價產生過大的錯誤。五、原審量刑大幅逾越量刑行情等「五大類型」,期能建立「例外撤銷」之審查基準,供將來實務參酌,然在涉及死刑之案件上,是否有必要發展出與非死刑案件不同之審查基準,則待進一步研究發展。
目  次: 壹、前言
貳、以量刑不當之上訴為量刑上訴
一、量刑上訴之「上訴範圍」
二、量刑上訴之「上訴理由」
三、量刑上訴之第二審審查範圍
參、量刑上訴時二審得否調查新證據
一、國民法官法就第二審調查證據已改採「限制續審制」
二、第二審原則不得「依聲請」調查之「新證據」是否包括「量刑證據」
三、第二審法院得否逕「依職權」調查與量刑有關之新證據
肆、第二審法院就量刑上訴之審查基準……原則上應尊重原判決
伍、例外得撤銷原審量刑類型
一、原審判決就極為重要之量刑因子事實漏未審酌
二、原審判決後影響量刑之重要基礎事實已有所變更
三、原審判決對於極為重要之量刑事實有所誤認
四、原審判決對於量刑有關之重要事實的評價產生過大的錯誤
五、原審量刑大幅逾越量刑行情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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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臻嫺,論國民法官法案件以量刑不當提起第二審上訴之審查,國會季刊,第50卷第4期,29-51頁,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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