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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排除適用囤房稅-以臺中市申報實務為例(The Exclusion of the Multi-House Tax for Rental Housing Service Business: The Practice of Taichung City as an Example)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文瑞
出版日期: 2022.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 36 期/61-67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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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楊文瑞
關 鍵 詞: 代管包租囤房稅租稅優惠租賃住宅服務業
中文摘要: 本文以筆者實際在臺中市申請排除適用囤房稅之實務經驗為例子,提供給同縣市租賃住宅服務業參考。由於房屋稅屬於地方稅及地方自治範圍,不同縣市可能都有不同的法規及作業標準,他縣市租賃住宅服務業可能需要多加留意當地法規。
目  次: 案例
貳、囤房稅法源及背景
參、臺中市租賃住宅服務業排除適用囤房稅
肆、臺中市租賃住宅服務業排除適用囤房稅法源與實務
 一、住宅所有權人必須為自然人
 二、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 1 年以上
 (一)出租予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 1 年以上
 (二)委託代管業出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 1 年以上
 三、住宅租賃契約必須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服務期間
 四、隱藏條件:建物必須適用租賃條例且承租人必須是自然人
 五、申請實務:排除適用囤房稅面積及現場勘察
 六、申報實務:排除適用囤房稅申請期間及頻率
伍、結論
附註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楊文瑞,租賃住宅服務業排除適用囤房稅-以臺中市申報實務為例,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 36 期,61-67 頁,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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