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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被遺忘權的請求權基礎-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89 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榮傳
出版日期: 2022.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26 期/5-21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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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榮傳
關 鍵 詞: 被遺忘權人格權隱私權個人資料個資法國際私法
中文摘要: 職業棒球球隊之球團負責人,因疑似涉及打假球放水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惟科技公司經營之搜尋引擎,於不特定使用者輸入打假球放水之案件關鍵字字串時,仍出現相關案件搜尋結果,並得依其顯示之連結路徑連結至各該網頁資料。搜尋結果及資料之內容,不實指摘球團負責人參與假球案,部分並不當揭露其學經歷、職業、感情、家庭等隱私,不法侵害期名譽權、隱私權,但其辭任球團負責人多年,早非特定職業領域之公眾人物,隨時間經過,該搜尋引擎當初蒐集及處理球團負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已不存在或無正當合理關連,禁止處理相關資料對球團負責人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本文探討球團負責人對科技公司起訴,求為命科技公司刪除系爭字串及系爭搜尋結果之判決,有無理由。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概述
貳、國際私法問題
參、實體法的適用
一、最高法院本判決的見解
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
(一)完整新聞資訊保存之公共利益
(二)資訊隱私權的保護
(三)被遺忘權的法律基礎
評析與檢討
壹、歐盟法院關於被遺忘權的案例
貳、歐盟 GDPR 的規定
參、以個資法作為被遺忘權的請求權基礎
肆、以民法作為被遺忘權的請求權基礎
伍、本案判決的檢討
一、判決理由未檢查請求權基礎
二、請求權基礎之落實檢查
(一)個資法第 11 條第 4 項
(二)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本文
(三)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榮傳,被遺忘權的請求權基礎-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89 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126 期,5-21 頁,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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