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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方所有權讓與既判力之研究-評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01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明生
出版日期: 2022.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26 期/30-45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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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明生
關 鍵 詞: 既判力主觀範圍既判力客觀範圍既判力基準時點言詞辯論終結後之繼受
中文摘要: 本文係藉由案例,探討有關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方所有權讓與既判力之研究等相關法律問題。
目  次: 壹、特定繼受人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劃定應考量之因素
貳、我國民訴法第 401 條第 1 項特定繼受人目的性限縮適用之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目的性限縮適用
二、第二階段目的性限縮適用
三、第三階段目的性限縮適用
參、以所謂法院職權通知之聽審請求權保障擴大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之危險
肆、過度擴大既判力主觀範圍而對第三人聽審請求權保障不足之情形
伍、既判力是否擴張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由原告方受讓所有權之人之爭議
一、學說見解
二、本文見解(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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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生,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方所有權讓與既判力之研究-評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01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26 期,30-45 頁,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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