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信託業;信託公司;私人信託公司;信託業務;進入管制 |
| 中文摘要: |
臺灣信託業法於 2000 年 7 月 19 日制定後,雖歷經 7 次修正,但當前信託業務之發展水準仍難以媲美美國、香港、新加坡及日本之榮景。臺灣若欲躋身國際金融資產管理中心之地位,勢必應掌握美國、香港、新加坡及日本之發展趨勢及最新修法動向,作為改革我國信託法制及政策擬定之參考。本文先整理美國、香港、新加坡及日本等先進國家地區信託法制及業務之發展趨勢,再分別就其信託業之管制模式進行分析,檢視臺灣信託業之管制模式及改革方向,進而提出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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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楔子 貳、先進國家地區之信託法制及業務發展 參、美國信託業之發展及管制模式 肆、香港信託業之發展及管制模式 伍、新加坡信託業之發展及管制模式 陸、日本信託業之發展及管制模式 柒、臺灣信託業之管制模式及改革 捌、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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