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司法考試制度;國家考試;法律考試 |
| 中文摘要: |
在德國,大多數法律系學生係以通過兩次之國家考試作為目標。因為唯有如此,才能取得從事法官之資格,而此又為從事傳統法律職業之前提要件。不僅是法官、檢察官,以及高階公務員之職業,即使是律師業,亦是以此等意義下之完全法律人為前提。僅以第一次法律考試作為教育終極之目標者,仍屬少數例外。例如,有若干大學頒發碩士學位即是。此外,近年來對於在歐盟之波洛那程序(Bologna-Prozess)架構下,法律人之養成教育是否應與國際上之學士與碩士學程相契合,以及是否因此有必要重構學習等問題,正在德國進行討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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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法律基礎 參、司法考試制度之外部結構 肆、大學自辦之學習重點領域考試 伍、國家考試之共通性 一、司法考試局 二、國家考試之實務運作 三、考試成績之評價 陸、第一次考試中國家舉辦之必修科目考試 柒、第二次司法國家考試 捌、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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