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登記虛偽;國家賠償;審查義務;登記儲金;歸責原理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認為:「關於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倘有因『虛偽登記』致受損害之情形,地政機關是否應依上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倘屬肯定,地政機關所屬登記人員之歸責原則為何」?經徵詢仍有裁判歧異,據此為聲請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定,由於土地登記事項至為繁雜,有涉及權利登記事項,亦有涉及到非權利登記事項之登記,本大法庭裁定乃是針對第三人虛偽詐害行為所導致的抵押人不實之登記,故僅以權利登記事項不實為本文討論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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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土地登記損害賠償 參、土地法第 68 條之解釋論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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