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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327 號判決簡評-銀行法匯兌行為的現代詮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莊佳瑋
出版日期: 2023.01.3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3142 期/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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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莊佳瑋
關 鍵 詞: 匯兌行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代理收付洗錢防制
中文摘要: 檢察官起訴被告在臺灣及大陸各有經營公司,無論是否為其公司的客戶,若有支付大陸廠商貨款需求,可議定匯率後將新臺幣轉入臺灣公司帳戶,再由大陸公司在大陸支付人民幣,亦可以反向方式在大陸支付人民幣後在臺灣取得新臺幣。一審、二審、更一審被告均遭判決違反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被告辯稱因為是經營兩岸託運業務,相關款項只是基於代收代付關係,受客戶指示在大陸支付款項,並非匯兌行為。鑑於銀行法並無針對「匯兌」之定義條文,於是本案法律爭點為:如何區辨匯兌行為與代收代付。
目  次: 一、基礎事實與判決要旨
(一)基礎事實與法律爭點
(二)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327 號判決要旨
二、匯兌與代理收付的區辨
(一)匯兌行為無因性?
(二)匯兌的本質:異地收付
(三)小結:從洗錢防制的角度出發
三、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莊佳瑋,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327 號判決簡評-銀行法匯兌行為的現代詮釋,法務通訊,第 3142 期,3-5 頁,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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