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地方自治;釋憲程序;聲請釋憲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釋字第 527 號解釋,其中就地方制度法相關聲請釋憲之規定有重要說明,乃至亦一併就當時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相關規定有所闡釋。而憲法訴訟法,依此當先延伸問題為,地制法上相關聲請釋憲之規定於本法生效後,其地位如何?以及本號解釋中諸多關於涉及地方自治(監督)事務「依大法官法聲請釋憲」或「向本院聲請釋憲」之論述,於本法生效後是否仍可、或有如何之適用?而就本文主題「涉及地方自治事務」之概念內涵應先說明者為,如因「地方自治」事務而引發有聲請釋憲之法律關係,其案例事實可能甚為複雜。本文暫以釋 527 之相關說明為主軸、而為脈絡的開展與延伸。即自先前大法官法之規定以迄憲法訴訟法生效後、釋 527 乃至憲法法庭本判決的內容,就涉及地方自治事務的聲請釋憲關係的法理變遷,為一辨正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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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摘要 壹、就聲請人一至四的部分 貳、就聲請人五的部分 評析 壹、前提思考-憲法訴訟法與地制法的基礎關係 一、憲訴法作釋憲程序的總則性法律 二、憲訴法第七章與地制法聲請釋憲之個別關係 貳、釋 527 於本法生效後的適用情狀 參、釋 527 內容適用可能性的個別討論 一、涉及聲請釋憲之「依據」部分 二、依地制法聲請釋憲之「聲請主體」 (一)三個條文的共同主體 (二)其他個別條文之聲請主體部分 二、涉及「處分行為」的聲請釋憲 (一)「處分行為」構成疑義或爭議? (二)「處分行為」侵害自治權限? 三、涉及相關「爭議」事項的聲請釋憲 (一)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爭議」 (二)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的「執行爭議」 四、其他程序事項 (一)「聲請事由」的部分 (二)「層轉」相關說明 (三)「地方議會議員」聲請釋憲之準用?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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