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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預售屋廣告與契約之爭議-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09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姿汝
出版日期: 2023.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27 期/44-59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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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姿汝
關 鍵 詞: 預售屋廣告要約要約引誘廣告與契約內容損害額
中文摘要: 購屋對於許多消費者而言,可能是人生中最重要的高額交易。但若購買預售屋,消費者在決定締約前並無法檢視成品,僅能靠著建商所提供之廣告等相關資訊來決定交易。然而,經過漫長的工程期後完成的新屋,卻常發生與當時廣告促銷時所宣稱之內容有所不符。因此,不論從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的角度所處理的廣告爭議,預售屋廣告是最常見的一種。雖然本件判決是以損害額的相關判斷為重心,但本件廣告爭議從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的判決,皆從廣告與契約之關係談起。因此,本文將從民法、消保法與公平法的角度,來剖析預售屋不實廣告之爭議問題。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事實概要
貳、歷審判決
一、第一審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一)第一次判決
(二)第一次更審判決
三、最高法院判決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預售屋廣告之特質與爭議
貳、廣告之定義與性質
一、廣告之定義
二、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引誘」
(一)預售屋廣告應為要約引誘
(二)消保法第 22 條並未規定廣告為要約
參、廣告內容是否為契約的一部分
一、消保法第 22 條之規定
二、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事項
三、廣告內容是否成為契約之一部分
(一)直接成為契約的一部分
(二)需經過磋商或成為附件始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三)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內容而締約
(四)消費者未見過廣告
肆、如何解決不實廣告問題
一、不實廣告與詐欺
(一)民法詐欺之要件
(二)公平法第 21 條之違反與詐欺之構成
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消費者保護法
(二)公平交易法
三、契約責任
(一)債務不履行責任
(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四、本件廣告爭議之解決
(一)有關公共設施之廣告是否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二)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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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姿汝,預售屋廣告與契約之爭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9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27期,44-59頁,2023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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