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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之要件及性質-兼論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後之修法因應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昱梅
出版日期: 2022.12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18 期/15-32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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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懲戒懲處免職
中文摘要: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經由憲法法庭作成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考績丁等免職相關規定,不違反憲法第 77 條由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也不牴觸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惟該憲法法庭判決併予敘明指出,有關機關宜適時檢討修正相關法令,適切區別懲戒與懲處事由,明定此二程序之關係,以避免用人機關恣意選擇程序及公務員之雙重程序負擔。本文擬分析考績丁等免職之要件與性質,將之與專案考績免職、懲戒法上之撤職與免除職務進行比較,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有關公務員免職紀律處分案判決意旨,提出以不適任取代考績丁等免職之個人違失事由、懲戒與懲處事由整併、剝奪公務員身分之組織與程序完善,以及權利保護法院之專業性與審查密度等建議。
目  次: 壹、前言
貳、考績丁等免職是行政權之作用
 一、考績丁等免職制度旨在淘汰不適任公務人員
 二、考績丁等免職要件不宜外加個人違失事由
 三、考績丁等免職屬行政機關人事權之作用
 四、消滅公務員關係與法官保留及機關功能最適原則
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公務員免職紀律 處分案判決之啟示
 一、德國法制史上並未建立消滅公務員關係之司法紀律權
 二、傳統職業公務員原則未剝奪行政紀律權
 三、終身職原則並不要求消滅公務員身分應法官保留
 四、免職紀律處分之組織與程序要求
肆、對公務員考績丁等免職及其他消滅公務員關係制度之建議
 一、考績丁等免職要件外掛個人違失事由改由不適任取代
 二、懲戒與懲處事由之整併
 三、剝奪公務員身分之組織與程序完善
 四、權利保護法院之專業性與審查密度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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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昱梅,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之要件及性質-兼論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後之修法因應,台灣法律人,第 18 期,15-32 頁,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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