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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丁等;懲戒;懲處;免職 |
中文摘要: |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經由憲法法庭作成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考績丁等免職相關規定,不違反憲法第 77 條由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也不牴觸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惟該憲法法庭判決併予敘明指出,有關機關宜適時檢討修正相關法令,適切區別懲戒與懲處事由,明定此二程序之關係,以避免用人機關恣意選擇程序及公務員之雙重程序負擔。本文擬分析考績丁等免職之要件與性質,將之與專案考績免職、懲戒法上之撤職與免除職務進行比較,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有關公務員免職紀律處分案判決意旨,提出以不適任取代考績丁等免職之個人違失事由、懲戒與懲處事由整併、剝奪公務員身分之組織與程序完善,以及權利保護法院之專業性與審查密度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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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考績丁等免職是行政權之作用 一、考績丁等免職制度旨在淘汰不適任公務人員 二、考績丁等免職要件不宜外加個人違失事由 三、考績丁等免職屬行政機關人事權之作用 四、消滅公務員關係與法官保留及機關功能最適原則 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公務員免職紀律 處分案判決之啟示 一、德國法制史上並未建立消滅公務員關係之司法紀律權 二、傳統職業公務員原則未剝奪行政紀律權 三、終身職原則並不要求消滅公務員身分應法官保留 四、免職紀律處分之組織與程序要求 肆、對公務員考績丁等免職及其他消滅公務員關係制度之建議 一、考績丁等免職要件外掛個人違失事由改由不適任取代 二、懲戒與懲處事由之整併 三、剝奪公務員身分之組織與程序完善 四、權利保護法院之專業性與審查密度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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