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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提審之人身自由保障範圍-從實務之居家檢疫見解出發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超駿
出版日期: 2022.1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17 期/48-70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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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提審法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法人身自由美國最高法院
中文摘要: 當前實務見解所呈現與提審適用拘禁範圍有關之問題,至少有以下兩者。一是一般比較耳熟能詳者,即因居家檢疫等處分,人身自由受限之情況下,究竟是否屬提審法意義下之拘禁?此外,尚有另一重要,但相對前者似未受到重視之問題,即部分法院以為,一旦居家檢疫者重獲自由後,無論僅是因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由,因已不再拘束人身自由,故無提審法之適用。對於前者,本文援引英、美普通法人身保護令法制之傳統,以及自英國 1816 年人身保護法以後英、美實證法之規定,立論類似居家檢疫之人身自由限制,早為英、美人身保護令法制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範圍;至於後者,本文則引介美國最高法院於 Jones v. Cunningham 等案中,所建構以是否受到他人所無限制之負擔,作為是否符合聲請提審之拘禁要件判準,同時也是確立是屬受提審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範圍。
目  次: 壹、前言
貳、我國近來實務見解與學界之檢討
  一、台北地院 109 年度提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暨台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抗字第 1425 號刑事裁定
  二、桃園地院 111 年度行提字第 2 號裁定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行提抗字第 1 號裁定
  三、問題歸納
參、在普通法傳統暨英美實證法規定下,居家檢疫受提審法制之保障
  一、無論在 1679 年前或後,普通法人身保護令即適用至刑案以外之拘禁
  二、1867 年人身保護法改變人身自由拘束之用語,且為美國法所繼受
  三、小結
肆、英美實務更將人身保護令之適用擴張至無實體拘禁之場合
  一、在 Jones v. Cunningham 乙案前,美國最高法院對拘禁採限縮詮釋之見解
  二、Jones v. Cunningham 乙案及之後美國法之發展
  三、小結:美國法迄今之整體發展
伍、相關問題分析
  一、我國提審法有關逮捕、拘禁之用語,恐有修法之必要性
  二、Jones 等案之人身自由限制判準有參考價值:從剝奪與限制概念之區別談起
  三、英、美人身保護令法制有其參酌必要性,雖然實證法層面有其複雜性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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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超駿,提審之人身自由保障範圍-從實務之居家檢疫見解出發,台灣法律人,第17期,48-70頁,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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