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重大危險駕駛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交通刑法;飆車競速;駕駛自動車致死傷行為處罰法(日本);危險駕駛致死傷罪 |
| 中文摘要: |
在交通往來頻繁的今日社會中,高速度的動力交通工具已是生活中不可或缺之物,但也帶來引發死傷事故之風險,特別在某些違反駕駛安全規則的情形中,行為人的違規駕駛行為具有導致其他交通參與者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受有侵害之高度危險性,其風險已超出可受容許之範圍,已非交通行政法規或刑法上之過失致傷、致死罪足以抗制之行為。 惟刑法上公共危險罪章關於交通往來安全之犯罪,卻未能及時因應社會環境之變動及需求而有所修正,使得實務上求諸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來處理重大危險駕駛行為。不過,此一作法並非妥適,因該罪之設置目的並非在於抗制危險駕駛行為,亦難以規範常見之危險駕駛類型,故有重新檢視及修訂妨害交通往來安全相關犯罪之必要性。 本文認為重大危險駕駛行為所具有之侵害危險,已具有可罰性之基礎與入罪化之必要,可參考德國或日本等外國立法例,藉由刑罰抗制此等行為。對此,本文對於日本之立法經驗予以介紹,並提出在立法評估上需要思考之問題點,以期有助於日後立法工作上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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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妨害交通往來安全罪之變遷與適用問題 一、妨害交通往來安全罪之立法沿革 二、第 185 條第 1 項「他法」概念之解釋爭議 三、第 185 條第 2 項加重結果犯規定之適用爭議 四、現行規範上之不足處 參、日本立法例之介紹 一、日本抗制危險駕駛行為之立法經緯 二、「駕駛自動車致死傷行為處罰法」上對重大危險駕駛之處罰 肆、入罪化之評估與可能遭遇之問題點 一、以刑法抗制危險駕駛行為之必要性 二、立法方式之設計 三、處罰類型之選擇與可能遭遇之問題 四、因果關係與共同正犯認定上之困難處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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