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煽惑罪;煽惑行為;公共秩序;公共安全;規範效力的可信賴性 |
中文摘要: |
2014 年佔領國會與行政院事件的刑事案件,提供了一個從根本檢視刑法第 153 條煽惑罪立法正當性的機會。過去,這個條文一直都帶給我國實務界和學界疑惑,而向來的因應方式都是試圖將「煽惑行為」的意義與「教唆」區分開來。但這並非重點。從各方面來說,本條規定的目的其實是在全面性的保護國家權力作用,也就是「以刑法來維護法律」;這是當代憲政主義法治國刑法所不能同意的。同時,以「所有犯罪、法令及合法命令」作為構成要件,不僅違反明確性原則,也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本文認為,這些違憲問題並無法經由合憲性解釋找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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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立法目的正當性可疑 一、立法仿效來源 二、立法目的 三、「全面保護國家權力」自始違憲 四、刑法第 153 條第 1 款單獨為合憲解釋? 參、構成要件的違憲問題 一、違反明確性原則 二、違反比例原則 三、違反平等原則 四、初步結論 肆、合憲性解釋的其他出路-更「公共秩序」的「公共秩序」? 一、「規範效力的可信賴性」與「煽惑行為」四要素 二、「公共安全」作為立法目的 伍、現行德國刑法第 111 條是不是好榜樣?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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