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法官懲戒;彈劾;違失行為之追加;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職務法庭之併案審理;監察法 |
| 中文摘要: |
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旨在對被付懲戒人之人格瑕疵是否尚具有職務適任性進行評價,並為必要妥適之懲戒處分。故而,被付懲戒人之所有違失行為宜盡可能皆得被職務法庭一併觀察、整體評價。若有違失行為漏未移送者,原則上應容許其追加,請求職務法庭併案審理。監察法第 8 條第 1 項後段所定之審查程序,作為擴張懲戒訴訟程序標的範圍之合法要件,職務法庭自得審查是否完足。在有欠缺之情形下,應限期命監察院補正,不宜逕行駁回併案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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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職務法庭相關裁判概覽 一、司法院職務法庭 108 年度懲字第 3 號判決 二、司法院職務法庭 108 年度懲字第 2 號及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110 年度懲上字第 2 號判決 三、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109 年度懲字第 6 號判決 四、小結 參、評釋 一、法官及檢察官懲戒程序之立法形成 二、追加違失行為併案審理之合法要件 三、併案審理程序要件欠缺之可補正性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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