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集中交易;集中保管;集中結算交割;集中交易對手(CCP);違約交割安全網 |
中文摘要: |
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中,一般概念上都未認為證交所在證券買賣關係中係基於契約當事人的地位,但實際上證交所在 2008 年加入國際結算組織 CCP 12 導入集中交易對手(CCP)機制,已明確以契約當事人地位介入證券買賣契約,分別與申報買入、賣出的各方券商締結契約。在此法律關係下現行以證交所作為執行交割程序主體的法律基礎也更形明確,特別是在集中結算程序中以抵銷方式清理其與各方券商間部分債權、債務關係。值得注意的是結算後差額部分的交割程序,係另行委由集保機構辦理證券所有權移轉的程序,證交所似未於其間取得並移轉交易標的證券所有權,其中處分行為法律關係仍有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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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證交所處理證券商違約交割職權基礎的法律概念衝突 一、證交所於集中交易機制中的法律地位疑義 二、證交所於結算交割機制中的法律地位疑義 三、證交所於證券商違約處理機制中的法律地位疑義 參、導入集中交易對手制度後證交所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買賣中法律地位分析 一、CCP 制度下證交所於集中交易市場中的法律地位 二、CCP 風險管理模式中證交所的法律地位 肆、集中交易對手制度下證券集中交易與集中交割法律關係分析 一、交付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所有權的歸屬 二、交付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所有權的移轉方式—帳簿劃撥 三、帳簿劃撥法律關係分析—以德國法觀點為比較基礎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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