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國民法官法案件第一審物證調查程序中的輔助陳述(下)~最高法院 111 年度國模台上字第 2 號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麗瑩
出版日期: 2023.03.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3148 期/3-4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269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物證調查程序待證事實本案爭點
中文摘要: 物證既有獨立的調查程序,不論是提示,或是勘驗,如雙方就關聯性與同一性並無爭執,應該在避免使用主觀意見的用詞下,允許證據提出之一方客觀說明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若證物的關聯性、同一性為本案爭點時,原則上應在準備程序中加以處理,若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或其真實性有疑,即應排除進入審理程序調查。
目  次: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 111 年度國模台上字第 2 號有關物證調查程序之判決要旨
參、關於本判決對物證調查程序見解之探討
 一、問題之提出
 二、美國法上的物證調查
  (㈠)物證之調查以立基(lay foundation)為首步程序
  (㈡)審前程序立基問題之處理
  (㈢)小結
(以下刊載本期)
 三、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規定下,關聯性與同一性之調查
  (㈠)證據之關聯性與同一性,原則上在準備程序中處理
  (㈡)證物之關聯性或同一性為爭點時之處理
  (㈢)雙方不爭執關聯性與同一性時之處理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麗瑩,國民法官法案件第一審物證調查程序中的輔助陳述(下)~最高法院 111 年度國模台上字第 2 號判決評析,法務通訊,第 3148 期,3-4 頁,2023年03月10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