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物證;調查程序;待證事實;本案爭點 |
中文摘要: |
物證既有獨立的調查程序,不論是提示,或是勘驗,如雙方就關聯性與同一性並無爭執,應該在避免使用主觀意見的用詞下,允許證據提出之一方客觀說明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若證物的關聯性、同一性為本案爭點時,原則上應在準備程序中加以處理,若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或其真實性有疑,即應排除進入審理程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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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 111 年度國模台上字第 2 號有關物證調查程序之判決要旨 參、關於本判決對物證調查程序見解之探討 一、問題之提出 二、美國法上的物證調查 (㈠)物證之調查以立基(lay foundation)為首步程序 (㈡)審前程序立基問題之處理 (㈢)小結 (以下刊載本期) 三、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規定下,關聯性與同一性之調查 (㈠)證據之關聯性與同一性,原則上在準備程序中處理 (㈡)證物之關聯性或同一性為爭點時之處理 (㈢)雙方不爭執關聯性與同一性時之處理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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