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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第 173 條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古承宗
出版日期: 2023.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45 期/16-20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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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古承宗
關 鍵 詞: 現供人使用放火燒燬抽象危險犯
中文摘要: 本文藉由案例事實討論刑法第 173 條「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相關法律問題。行為人燒燬自宅對外表現出終局放棄居住之使用目的,但該住屋與其他住宅之間欠缺防火牆設計而視為單一的建築空間,且並不是所有住戶均同意放棄居住之使用目的,以及政府公告危樓要求住戶擇期搬遷不影響居住目的之認定,所以放火燒燬的客體仍然屬於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目  次: 壹、抽象危險犯與結果要素
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作為犯罪客體
 一、放火燒燬
 二、事實上的居住目的
 三、空間單元之劃分與統一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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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承宗,刑法第173條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月旦法學教室,第245期,16-20頁,2023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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