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現供人使用;放火;燒燬;抽象危險犯 |
中文摘要: |
本文藉由案例事實討論刑法第 173 條「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相關法律問題。行為人燒燬自宅對外表現出終局放棄居住之使用目的,但該住屋與其他住宅之間欠缺防火牆設計而視為單一的建築空間,且並不是所有住戶均同意放棄居住之使用目的,以及政府公告危樓要求住戶擇期搬遷不影響居住目的之認定,所以放火燒燬的客體仍然屬於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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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抽象危險犯與結果要素 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作為犯罪客體 一、放火燒燬 二、事實上的居住目的 三、空間單元之劃分與統一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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