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事後控制權;個人資料保護;健保資料庫;資訊自決權;資訊隱私權 |
中文摘要: |
如同 2005 年按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之憲法爭議(釋字第 603 號解釋),甫出爐的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3 號健保資料庫一案中,又再次審查以全民個資為對象之個資法爭議。但不同於先前的爭議,此次爭議搭上巨量資料、人工智慧與演算法等科技發展,以個人資料所推動之研究,向為醫學上最關鍵的希望寄託之一。因此健保資料的利用正處於兩方面的價值衝突:一方面健康資料相較於其他種類之個人資料係享有特別保障;但另一方面醫學研究卻甚為仰賴其資料處理的優勢地位,以便能有效達成其目的。有鑑於此,歷經各審級行政救濟爭訟後,憲法法庭自受理本案後,即引起各方矚目,更被期待為我國個資保護水準的指標案例。本文將針對本判決其中的基本權利審查模式,以及事後控制權部分提出若干評釋;最後則是指出,在此部分違憲判決後,還有哪些值得留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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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提出 貳、基本權利界定與審查模式 一、必也正名乎:基本權利界定 二、基本權利審查模式 三、目的外利用與個資保護 參、何謂「事後控制權」? 肆、部分違憲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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