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消滅時效;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清算人 |
| 中文摘要: |
民法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設有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二種類型,時效不完成之事由有不可避之事變、繼承財產之權利、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欠缺法定代理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法定代理人之權利、夫妻相互之權利等 5 項,本案情形不在此規範之列。惟最高法院於本案指出,公司對其清算人之情形類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之情形,因此,肯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42 條規定, 使其時效不完成,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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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399 號 一、法律事實 二、法院判決內容摘要 三、重要性 貳、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22 號判決 一、法律事實 二、法院判決內容摘要 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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