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不動產登記;犯罪物沒收;犯罪利得沒收 |
中文摘要: |
不論所有權沒收說、登記名義沒收說或是追徵說,本身都有若干問題,這些問題其實源自我國沒收修法時,未合理解決犯罪所得未達侵奪所有權、卻又要全面沒收標的所有權的法制設計,德國法在面對類似問題時,原則上要求沒收標的物必須由行為人取得所有權,採取仍予沒收,但不立即由國家取得所有權的折衷作法,沒收標的物雖然由國家占有,但仍保有其所有權人之人,仍得於 6 個月內聲請法院發還,並於未於期限內聲請發還時,才由國家取得所有權。德國法的設計規範固然值得參考,但在我國現行法制架構下,尚無直接援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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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事實與法律見解 一、案例事實與爭點 二、歷審判決重要見解 貳、想像競合輕罪的沒收規定 參、犯罪物沒收 肆、犯罪利得沒收 一、所有權沒收說 二、登記名義沒收說 三、追徵說 四、本文見解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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