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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與人事保證契約之適用範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73 號與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71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怡蘋
出版日期: 2023.03
刊登出處: 台灣/當代法律第 15 期/62-65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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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當代法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消費者懲罰性賠償限縮人事保證
中文摘要: 藉由案例一說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3 的立法目的,並指出違反本法規定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即有懲罰性賠償規定之適用,而不限於本法第 11 條所列的情形。案例二說明民法第 756 條之 2 人事保證的立法目的在於限縮人事保證的適用範圍及保證人的賠償責任,而有別於一般保證,區別當事人之約定是否屬於人事保證之範疇即具重要性。
目  次: 壹、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73 號
 一、法律事實
 二、法院判決內容摘要
 三、重要性
貳、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71 號判決
 一、法律事實
 二、法院判決內容摘要
 三、重要性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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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與人事保證契約之適用範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3號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1號判決,當代法律,第15期,62-65頁,2023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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