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定性工程契約;承攬;無名契約 |
| 中文摘要: |
經濟環境複雜多變,契約型態亦日新月異,隨著商業活動與廠商需求之脈動,透過私法自治,當事人得協商如何形成其之間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契約法重要之存在意義,即在提供違約救濟,確保契約依規劃履行,保障締約雙方之正當期待。而欲進行違約之救濟, 則勢必為契約解釋,實務上經常透過定性以決定非典型契約之性質,待完成定性,即順理成章依照其下設條文解決問題。然而,當代經濟體系漸趨多元與細緻,現行契約法之類型設計或任意規定,恐已無法反映交易實務之需要,甚有窒礙難行之困境,而不適於機械化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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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定性未定性論 一、定性之概念與功能 二、契約定性之侷限 參、判決介紹-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53 號判決 一、案件事實 二、法院見解 三、本案爭點 肆、工程契約之定性 一、工程契約之特性 二、工程契約定性為承攬之妥適性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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