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著作權;原創性;表達形式;電腦程式;資料庫;出租權;多媒體;爭端解決 |
中文摘要: |
在知識經濟的時代裡,所謂的無重量經濟強調以無體的生產與無形的消費,來創造人類更多的財富與達到人類更大的滿足,知識化身的無體財產權已取代傳統的土地與勞力,而成為最有力的生產要素。因此,甚少產品或服務不涉及商標、專利、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WTO//TRIPs 即承認智慧財產權之此一國際貿易上重要性,並致力於避免智慧財產權被濫用為貿易障礙的工具,以期消弭貿易障礙進而達貿易自由化的目的。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除引用伯恩公約規定之內容外,首次在國際公約中明白宣示著作權保護僅及於構想之表達形式,而不及於構想、操作方法等本身。此一原則,雖已是著作權法之老生常談,然構想與表達形式如何區別,則頗費周章。又,著作表達形式所需之原創性之高低程度如何,牽涉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間之爭執,TRIPs 如何加以處理,其又能對我國法制產生多少影響。 其次,TRIPs 要求將電腦程式列入伯恩公約所定義的文學著作範疇內,並賦予電腦程式、電影著作、錄音物出租權。其背後之國家利益考量與南北對抗如何?由於 TRIPs 是在開發中國家的抗議聲中,融合英美及歐陸智慧財產權法制所得之成果,本文將針對上述問題,介紹英國、美國及德國之相關法律見解,並以之作為檢討 TRIPs 及我國相關落實規定的基準。 最後,鑒於 WTO 之爭端解決機制是我國爭取平等待遇之國際平台,非但被動地被控訴不尊重他國智慧財產權的可能性存在,主動地以 WTO/TRIPs 規範主張他國邊境法律違反 TRIPs 規範的可行性亦不低。因此,我國應當積極從事此方面之研究以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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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相關國際公約概述 參、TRIPs 中有關著作權之一般原則性規定 肆、傳統著作 伍、錄音著作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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