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我國加入 WTO 在智慧財產權所作之法制調整與其評析-以著作權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忠信蔡明誠
出版日期: 2002.07
刊登出處: 台灣/貿易調查專刊第 7 期/211-235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157
下載點數: 7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蔡明誠
關 鍵 詞: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著作權原創性表達形式電腦程式資料庫出租權多媒體爭端解決
中文摘要: 在知識經濟的時代裡,所謂的無重量經濟強調以無體的生產與無形的消費,來創造人類更多的財富與達到人類更大的滿足,知識化身的無體財產權已取代傳統的土地與勞力,而成為最有力的生產要素。因此,甚少產品或服務不涉及商標、專利、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WTO//TRIPs 即承認智慧財產權之此一國際貿易上重要性,並致力於避免智慧財產權被濫用為貿易障礙的工具,以期消弭貿易障礙進而達貿易自由化的目的。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除引用伯恩公約規定之內容外,首次在國際公約中明白宣示著作權保護僅及於構想之表達形式,而不及於構想、操作方法等本身。此一原則,雖已是著作權法之老生常談,然構想與表達形式如何區別,則頗費周章。又,著作表達形式所需之原創性之高低程度如何,牽涉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間之爭執,TRIPs 如何加以處理,其又能對我國法制產生多少影響。
其次,TRIPs 要求將電腦程式列入伯恩公約所定義的文學著作範疇內,並賦予電腦程式、電影著作、錄音物出租權。其背後之國家利益考量與南北對抗如何?由於 TRIPs 是在開發中國家的抗議聲中,融合英美及歐陸智慧財產權法制所得之成果,本文將針對上述問題,介紹英國、美國及德國之相關法律見解,並以之作為檢討 TRIPs 及我國相關落實規定的基準。
最後,鑒於 WTO 之爭端解決機制是我國爭取平等待遇之國際平台,非但被動地被控訴不尊重他國智慧財產權的可能性存在,主動地以 WTO/TRIPs 規範主張他國邊境法律違反 TRIPs 規範的可行性亦不低。因此,我國應當積極從事此方面之研究以妥為因應。

目  次: 壹、前言
貳、相關國際公約概述
參、TRIPs 中有關著作權之一般原則性規定
肆、傳統著作
伍、錄音著作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許忠信、蔡明誠,我國加入 WTO 在智慧財產權所作之法制調整與其評析-以著作權為中心,貿易調查專刊,第 7 期,211-235 頁,2002年07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