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同時履行抗辯;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類推適用 |
中文摘要: |
本文係藉由案例,針對法院認定違約金額確屬過高而准予核減,該核減後應返還之金額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等相關法律問題作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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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本案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一、直接適用-民法第 264 條第 1 項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成立 (一)須因雙務契約互負債務 (二)須被請求之一方,無先為給付之義務 (三)須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未為給付之提出 二、準用 三、類推適用 四、無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之實務見解 (一)工作物剩餘材料返還於定作人之義務與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 (二)改良費及補償金與終止租約收回耕地 (三)費用償還請求權與返還租賃物之義務 (四)違約金債務與相對人間之債務 五、問題釐清 (一)雙務契約債務之存續與法律適用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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