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險業務員;勞工退休金;從屬性 |
中文摘要: |
保險公司因未替所屬保險業務員提撥勞工退休金,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保險公司不服,主張所屬保險業務員非其勞工,經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保險業務員具有勞工的從屬性,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本文就保險業務員是否為保險公司之勞工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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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26 號判決 一、概述 二、爭點 三、主要事實與理由 (一)勞動契約的必要特徵是指示,並且應當從寬認定 (二)業務代表是業務主任法律關係的基礎,因此應合併觀察、不得分割適用 (三)週會、晨會造成心理強制,屬於雇主的支配 (四)報告義務、名片與空白指令,屬於雇主的指揮監督 (五)保險公司實際上藉由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提高從屬性 (六)傭金促使保險業務員為雇主勞動 (七)整體評價 貳、評析-以釋字第 740 號解釋為出發點 一、一個批評、許多疑義 二、釋字第 740 號解釋:說了什麼? 三、釋字第 740 號解釋:各國一致揚棄? (一)國際 (二)歐盟 (三)德國 (四)美國 四、釋字第 740 號:未來取向不足? (一)歐洲法院 (二)德國 (三)美國 五、小結 參、評析-契約類型歸類 (以下刊載本期) 肆、評析-保險業務員的主給付義務 一、招攬保險 二、朝會/晨會 三、名片 四、報告義務 五、空白指令 六、管制法規: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七、小結 伍、評析-險公司的主給付義務 一、傭金、風險承擔與獨立性 二、傭金與雇主控制權 三、傭金的經濟誘因 四、小結 陸、整體評估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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