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收簿手;供簿者;車手;人頭帳戶;主觀客觀擇一標準說 |
| 中文摘要: |
本文擬從「收簿手」客觀上「收簿行為」之特徵,與人頭帳戶提供者即「供簿者」之「供簿行為」、及「車手」之「取款行為」進行比較,再從最高法院大法庭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101 號之刑事裁定意旨對於人頭帳戶提供者即「供簿者」之論罪,及比較日本法制上對於「收簿手」之論罪規範,進一步探討「收簿手」之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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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實務有關「收簿手」之論罪轉變 一、早期肯認是「幫助犯」之結論 二、近期認是「共同正犯」之論理 參、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一、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二、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肆、依「收簿手」之收簿行為性質應屬「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一、「收簿手」之收簿行為性質 (一)屬於構成要件著手前之蒐集「犯罪工具」行為 (二)「收簿手」「收『簿』行為」與「車手」「收『款』行為」完全不同 (三)「收簿手」「收簿行為」與「供簿者」「供簿行為」乃一體兩面行為 二、供簿者之「供簿行為」之論罪 三、「收簿手」之論罪應同「供簿者」 伍、比較法上日本亦將「收簿行為」與「供簿行為」予以相同評價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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