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交付審判;控訴原則;迴避;自訴;訴訟權 |
中文摘要: |
這一個案件的爭點之一是,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 3 第 4 項規定,法院認交付審判的聲請有理由,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經提起公訴。在這一個裁定中,法官在准許交付審判的同時,會在裁定中比照檢察官的起訴書,敘明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等事項,是否已經等同於執行檢察官職務,而應於同一案件迴避審判,不得執行法官審判的職務?亦即,參與交付審判審理的法官於本案的審判中,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7 款的適用?針對這一個爭點,司法實務上有著非常不同的看法。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擬採法定迴避說,徵詢其他庭後,未能達成統一見解,所以裁定向大法庭提案。大法庭在審理後,針對這一個爭點作成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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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裁定及其理由】 【評析】 壹、爭議所在 貳、控訴原則的概念 參、交付審判與控訴原則間的齟齬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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