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迴避;交付審判;公平審判 |
| 中文摘要: |
本文藉由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924 號刑事大法庭裁定,說明裁准交付審判之法官是否應迴避本案審理。大法庭裁定認為,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於嗣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7 款規定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 目 次: |
壹、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924 號刑事大法庭提案法律問題 貳、與法律爭點相關之本案事實 參、本署檢察官之主張 一、司法制度核心在於公平審判與人民信賴 二、司法院研擬之刑訴法修正草案已明定,參與准許交付審判裁定之法官應予迴避 三、裁准交付審判之法官應自行迴避後續審理 (一)採取毋庸迴避說或聲請迴避說均非妥適 (二)舉輕以明重,宜採用法定迴避說 四、本案情形未明定為法定迴避事由係屬立法疏漏,宜類推適用刑訴法第 17 條第 7 款規定 (一)本案之法官迴避問題係屬法律漏洞 (二)填補明顯法律漏洞,宜以類推適用方式為之 肆、大法庭之裁定-代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