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病患自主權;專斷醫療行為;刑事過失責任 |
中文摘要: |
我國 2015 年 12 月通過了病患自主權法,該法之立法目的,在於明確宣示病人對自己是否接受治療有絕對的自主決定權利。在重視病患自主權的現今,若出現專斷醫療,亦即未告知病人、未得病人同意下的醫療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其刑事責任,乃本文欲討論的重點之一。其次,專斷醫療行為是否屬於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是否屬於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有刑事過失責任?乃本文欲討論的重點之二。本文以一則涉及專斷醫療行為的判決出發,就專斷醫療行為,亦即未獲病患同意下之醫療行為是否應論以刑事責任之問題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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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6 年度醫上易字第 427 號刑事判決介紹 一、案例事實與爭點 二、判決理由 參、未得病患同意之醫療行為的刑事故意責任評價 一、未得病患同意之醫療行為與傷害罪 二、未得病患同意的醫療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找尋 肆、未得病患同意之醫療行為與刑事過失責任之關連 一、刑事過失責任的概念 二、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與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三、未得病患同意≠注意義務的違反 四、本案例評析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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