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對價共益;專利權價值;專利侵權;排除與預防侵害請求;侵權物銷毀請求;專利劫奪;衡平調節 |
中文摘要: |
近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似為司法實務首次以衡平目的調節侵權物銷毀請求範圍之判決,本人在研究相關議題中甚受啟發,故以判決為例檢視未來我國專利侵權下排除與預防侵害請求以及侵權物銷毀請求衡平調節之可能性,並提供相關建議。本件專利劫奪(patent holdup)風險不明確,而專利權價值錯估風險中度以下,似應以附條件之排除與預防侵害請求授予模式,本文建議以落日條款為基準,先暫停排除與預防侵害請求之效力,在一定期間令被告置換系爭專利相應之元件,該期間經過後,前述請求即發生效力。排除與預防侵害請求若採落日條款模式,則侵權物銷毀請求回歸至功能輔助之角度,僅探究其必要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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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判決事實概要與裁判理由 參、本件判決重要法學議題探索 肆、判決評析 一、「對價共益」法理下之專利權授予 二、專利權價值之支配與救濟 三、專利侵權與法定救濟 四、排除與預防侵害請求之衡平調節 五、本件判決評析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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