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誘捕偵查;陷害教唆;犯罪故意 |
| 中文摘要: |
誘捕偵查與一般刑事偵查措施的最大差異在於,國家所欲追訴的對象,通常不是開始偵查之前已經存在的犯罪,而是開始偵查後才誘發的犯罪。國家遊走在參與實施犯罪和追訴犯罪的灰色地帶,使誘捕偵查面臨評價上的兩難:一方面,面對國家的誘捕,被誘捕者通常保有是否實施犯罪的自由,誘捕偵查似乎不應該成為被誘捕者免於國家追訴、處罰的避風港;另一方面,國家為了追訴犯罪而製造犯罪,不僅違反國家預防犯罪發生的任務,對於被挑唆犯罪的刑罰也不是預防犯罪的必要手段。因此,誘捕偵查並非只涉及個別偵查措施有無合法性,而是可能根本上動搖整個刑事程序與刑罰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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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背景 貳、判決事實 參、判決要旨 肆、判決簡評 一、誘捕偵查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二、誘捕偵查之立法界限 三、誘捕偵查之立法方向 四、判決分析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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