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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誘捕偵查與法律保留-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826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薛智仁
出版日期: 2023.02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20 期/134-150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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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誘捕偵查陷害教唆犯罪故意
中文摘要: 誘捕偵查與一般刑事偵查措施的最大差異在於,國家所欲追訴的對象,通常不是開始偵查之前已經存在的犯罪,而是開始偵查後才誘發的犯罪。國家遊走在參與實施犯罪和追訴犯罪的灰色地帶,使誘捕偵查面臨評價上的兩難:一方面,面對國家的誘捕,被誘捕者通常保有是否實施犯罪的自由,誘捕偵查似乎不應該成為被誘捕者免於國家追訴、處罰的避風港;另一方面,國家為了追訴犯罪而製造犯罪,不僅違反國家預防犯罪發生的任務,對於被挑唆犯罪的刑罰也不是預防犯罪的必要手段。因此,誘捕偵查並非只涉及個別偵查措施有無合法性,而是可能根本上動搖整個刑事程序與刑罰的正當性。
目  次: 壹、問題背景
貳、判決事實
參、判決要旨
肆、判決簡評
一、誘捕偵查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二、誘捕偵查之立法界限
三、誘捕偵查之立法方向
四、判決分析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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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智仁,誘捕偵查與法律保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26號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第20期,134-150頁,2023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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