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累犯;檢察官;舉證責任;量刑;前案紀錄表 |
中文摘要: |
本文透過評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660 號裁定,重新檢討該號裁定所涉及的累犯規定之實體法定性,以及檢察官在審理程序中主張累犯之義務與舉證責任等問題。首先,透過對於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的分析,可以發現該號裁定對於累犯結構有所誤解,導致該號裁定對累犯事實的程序法定性存有內在矛盾。如依本文之看法,累犯既然還是著重於本次犯罪行為之處罰,累犯事實就不只是量刑事實,而應解釋為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準此,檢察官依據法定原則與控訴原則,本即對累犯事實具有主張義務與舉證責任,法院也對此具有審理與澄清之義務。至於被本號裁定最大爭議的被告前案紀錄表,還是必須回歸到現行法之相關規定決定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範圍,而非一概否定被告前案紀錄表得作為累犯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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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本號裁定內容 一、事實 二、裁定理由 參、本號裁定後的判決走向分析 一、最高法院的後續重要判決 二、事實審法院的因應 三、小結 肆、裁定內容評析 一、累犯的主張義務 二、累犯規定與累犯事實的定性 三、累犯的證明:前案紀錄表的證據問題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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