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意志自由;強制行為;強暴脅迫;違反意願;利用權勢行為 |
中文摘要: |
要理解刑法第 228 條的利用權勢行為,需要參考的基準是強制行為。無論在我國或德國,無論實務或學說,目前對於強制行為的認識,都是從「強暴」「脅迫」的語意出發來尋求解釋,並且預設它們是有效的過濾器,可以避免所有的妨害自由行為都被納入強制概念中。通說的方法和預設都有問題。適切的方法,是從「意志自由」的定義出發來找答案。據此,強制行為應定義為,任何使人不能依自我利益計算而為有利決定的行為;而「強暴」「脅迫」應做轉化解釋。又據此,「違反意願」是強制行為最適切的立法模式,而「利用權勢行為」其實也是強制行為。
|
目 次: |
壹、前言 貳、「強制」概念應有的定義 一、從「意志自由」出發 二、定義:什麼是「強制行為」? 三、強制罪中的「強暴」「脅迫」與強制概念 參、強制猥褻性交罪的強制行為與立法模式 一、「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就是強制行為 二、所謂「強制性質必要說」與「強制性質不要說」 三、所謂「高強度門檻」或「低強度門檻」之爭 四、小結 肆、利用權勢行為與刑法第 228 條立法妥當性 一、利用權勢猥褻性交罪的定位 二、什麼是「利用權勢行為」 三、刑法第 228 條的立法批判與修法意見 伍、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