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侵入住居竊盜未遂;加重竊盜;著手;未遂犯 |
| 中文摘要: |
侵入住居竊盜結合了侵入行為與竊取行為,本罪未遂的成立必須行為人已著手侵入行為外,也著手竊取。依照現今通說的個別─客觀理論(主客觀混合理論),著手的認定是以行為人的犯罪想像為基礎,再根據著手公式加以判斷。依此,行為人是否在著手(開始)侵入時(如破壞門鎖)就會成立本罪未遂,還是必須實施進一步的行為才會成立,例如搜尋財物,就取決於行為人著手侵入時的犯罪想像。縱使行為人的主觀想像與客觀情形不一致,依然是以行為人的犯罪想像為判斷基礎。我國實務一概認為應以搜取或搜尋財物作為侵入竊盜未遂開始的見解,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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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判斷著手之標準 一、行為人對於犯罪行為的想像 二、著手公式 參、實務見解 一、台灣 二、德國 三、小結 肆、侵入竊盜未遂開始之進一步分析 一、以著手侵入作為侵入竊盜未遂開始時點? 二、侵入竊盜的竊取著手時點判斷 伍、實務評析 一、台灣 二、德國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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