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財務報告不實;董事注意義務及免責抗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吹哨抗辯;體系解釋 |
中文摘要: |
公司財報造假,董事必須負賠償責任。但董事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並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財報沒有虛偽或隱匿情事,可以免責(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實務上,法院很少依照第 20 條之 1 的文義,判斷董事是否符合免責的規定。法院通常引用公司法及證交法的相關條文,據以決定董事是否「已盡相當注意」。法院有時引用相同的條文,但做不同的解讀。有時引用不同的條文,得出歧異的結論。整體而言,法院對於董事在何種情形才算「已盡相當注意」,並無共識。 證券交易法應修正,就財報不實賠償訴訟常見的爭議問題,做明確的規範,使公司經營者容易知法守法,也讓投資大眾的求償權利更可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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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證券交易法的基本規定 一、賠償責任 二、免責抗辯 參、免責抗辯的司法判決 一、消極抗辯 二、積極抗辯 肆、法律解釋方法 一、消極抗辯:使用體系解釋 二、積極抗辯:司法造法 三、解讀「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伍、董事責任與立法政策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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