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連續處罰;執行罰;一行為不二罰;單純不服從;怠金 |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德國罰鍰與強制金分離為參考架構,說明我國混淆秩序罰與行政執行,以雇主單純不服從為連續處罰對象。臺北北市勞工局和勞保局皆無權限以行政處分確認系爭契約為勞動契約,部分判決認為按月連續處罰鍰作用接近執行罰,不用事先告誡、不抵觸一行為不二罰、不違反比例原則。本案判決雖指出勞退條例混淆執行罰與秩序罰,法院仍未認清,雇主不申報為真正不作為犯,只有一個故意,不得連續處罰鍰。本文認為,參考德國社會保險法經驗,勞保局對雇主違反申報義務課罰鍰以外,可依行政執行之怠金或代履行達成勞退條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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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案例事實 貳、德國罰鍰與強制金之分離與協力 參、我國罰鍰與怠金混淆 肆、誰有權定性契約法律關係 一、臺北北市勞工局無權作成確認行政處分 二、勞保局無權作成確認行政處分 三、勞保局改善處分理由認定無確認效力 伍、執行罰概念不能使罰鍰轉性為怠金 陸、單純不服從命令不得連續裁處罰鍰 柒、從秩序罰與行政強制的混淆到協力 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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