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新藥;專利連結制度;學名藥;下架處分 |
中文摘要: |
針對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中,依藥事法第 48-3 條得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新藥範圍,主管機關先前認定僅包含藥事法第 7 條所規範之「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新藥一),而不包含「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之藥品(新藥二)。惟因主管機關前於西藥專利連結制度施行時,即已於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開立若干新藥二之帳號供藥品許可證持有人提報登載專利資訊,故主管機關乃嗣後撤銷該帳號及相關登載資訊。就此,本所認有違反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之立法意旨,並代理受不利益處分之新藥藥品許可證廠商故就相關決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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