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懲戒權行使期間;懲戒權已耗用 |
中文摘要: |
本文討論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計算。被付懲戒人之多數違失事實,如有時間上、原因上、心理上以及本質上之關聯性存在,且部分已逾懲戒權之行使期間,懲戒法院作成懲戒處分時,是否仍得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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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及判決理由 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意義及內涵 壹、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意義 貳、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程序效力 一、移送機關之懲戒程序 二、懲戒法院之審理範圍 三、法院裁判之方式 四、上訴審之審理範圍 (一)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二)部分既判力之垂直效力(Die vertikale Teilrechtskraft) 參、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實體效力 本案評釋 壹、德國公務員懲戒法上之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內容繁複,我國公務員懲戒實務上是否採行此原則,應整體評估,不宜貿然割裂整體法律原則,採用該原則一部之內容 貳、統一以整體違失行為終了之日作為追懲期間起算時點之見解,與我國法上對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基本理解相互矛盾 參、各違失情狀間應存有時間上、原因上、心理上以及本質上之關聯性,始得依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予以整體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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