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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與懲戒權行使期間-懲戒法院 111 年度懲上字第 2 號判決之研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建宏
出版日期: 2023.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31 期/5-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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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建宏
關 鍵 詞: 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懲戒權行使期間懲戒權已耗用
中文摘要: 本文討論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計算。被付懲戒人之多數違失事實,如有時間上、原因上、心理上以及本質上之關聯性存在,且部分已逾懲戒權之行使期間,懲戒法院作成懲戒處分時,是否仍得予以懲戒。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及判決理由
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意義及內涵
壹、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意義
貳、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程序效力
一、移送機關之懲戒程序
二、懲戒法院之審理範圍
三、法院裁判之方式
四、上訴審之審理範圍
(一)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二)部分既判力之垂直效力(Die vertikale Teilrechtskraft)
參、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實體效力
本案評釋
壹、德國公務員懲戒法上之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內容繁複,我國公務員懲戒實務上是否採行此原則,應整體評估,不宜貿然割裂整體法律原則,採用該原則一部之內容
貳、統一以整體違失行為終了之日作為追懲期間起算時點之見解,與我國法上對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基本理解相互矛盾
參、各違失情狀間應存有時間上、原因上、心理上以及本質上之關聯性,始得依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予以整體評價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建宏,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與懲戒權行使期間-懲戒法院 111 年度懲上字第 2 號判決之研究,月旦裁判時報,第 131 期,5-19 頁,2023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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