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工作權;契約自由權;集會結社權 |
中文摘要: |
本文討論在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的相關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雇主若未經工會同意而使勞工延長工時,即違反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之規定,可處以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該規定,是否不當限制了憲法所保障的結社自由、契約自由與工作權,且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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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勞基法第 32 條第 1 項是否不當限制勞工之結社自由 一、憲法相關規定 二、相關釋字 三、現行工會法規範下之企業工會 四、勞基法第 32 條第 1 項可能變相強迫勞工加入企業工會 貳、勞基法第 32 條第 1 項是否不當限制勞工與雇主之契約自由 一、憲法相關規定 二、相關釋字 三、勞雇雙方約定勞動契約內容之自由 四、雇主之營業自由 參、勞基法第 32 條第 1 項是否不當限制勞工之工作自由 一、憲法相關規定 二、相關釋字 三、勞基法對延長工時之規定與限制 肆、勞基法第 32 條第 1 項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一、從手段適合目的性觀察 二、從最小侵害手段性觀察 三、從衡平性觀察 伍、勞基法第 32 條第 1 項之立法目的與其所採之手段是否有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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