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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雇主未施以安全教育訓練與職災勞工之與有過失認定-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77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婉寧
出版日期: 2023.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31 期/30-36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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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徐婉寧
關 鍵 詞: 與有過失職業安全衛生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中文摘要: 本文討論雇主未依法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以避免頭髮或衣服被捲入機械危險等過失時,勞工對職業災害的發生是否應適用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之規定,來減輕或免除雇主之損害賠償額。
目  次: 壹、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亦有適用
貳、雇主未對勞工施以教育訓練等時勞工之過失比例之認定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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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婉寧,雇主未施以安全教育訓練與職災勞工之與有過失認定-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77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31 期,30-36 頁,2023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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