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憲法上爭議;函告無效;程序自主權;釋字第527號;111年憲判字第6號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於民國 111 年 5 月 13 日作成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即著名之萊豬案。其中有相關涉及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地方制度法及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釋憲之說明,此併同先前有關之釋字第 527 號、乃至尤其憲法訴訟法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之新增規定,整體上在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之部分,有諸多可予討論且應重行檢視之重點。本文主要即分析本案所涉及的釋憲程序問題,亦一併就憲法法庭於本判決中之相關論述為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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