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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事案解明義務之要件-評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姜世明
出版日期: 2023.06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32 期/36-42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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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姜世明
關 鍵 詞: 協力義務危險領域事案解明義務文書提出義務從屬主張責任
中文摘要: 應負舉證及主張責任一造當事人對於其所主張符合具體化及一貫性之事實主張,在被告為具體化爭執之後,應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原則上應就該待證事實進行舉證活動。有疑義者係,可否基於真實發現或當事人之真實義務而得要求不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亦須配合說明、容許勘驗或提出文書等,而使其負事案解明義務?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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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明,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事案解明義務之要件-評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32 期,36-42 頁,2023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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