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交付審判;強制起訴;自行迴避;前審 |
中文摘要: |
本件問題的核心,在於審查並裁定交付審判的法官,案件於起訴後,為交付審判裁定之法官是否有應自行迴避的事由,而不得於審判程序中為該案的審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對此法律關係的見解,認定曾為交付審判裁定的法官,對於同一案件於審判程序中,應有自行迴避事由,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案件之審判,此結論性的見解,應值得肯定。然自行迴避的具體事由,是否應以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7 款法官曾執行檢察官職務為由?或是因法律規定並不明確,而應以類推適用該款事由?恐本質上容有質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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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公平審判的要求 貳、交付審判應否類推檢察官之提起公訴? 參、「前審」概念的放射 肆、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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