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民法官法;內部禁聲令;藐視法庭罪;訴訟照料義務;輿論裁判 |
中文摘要: |
在審理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時,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在開庭審理時,是否宜隨時注意新聞媒體及輿論之發展,在認為有干擾審判及法庭秩序之虞時,得否依現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前段之規定,對訴訟關係人即內部人核發禁聲令之處分或裁定,以禁止或限制其等於法庭(訴訟)外發表與案情有關之言論或提供他人訴訟相關之資訊,作為截斷新聞媒體透過參與訴訟之內部人取得與案件相關之資訊,再加以報導之可能,來避免新聞媒體過度報導而干擾或影響司法的效率或公正性,若有違反、且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更得依該條藐視法庭罪論處,以維正當法律程序之進行,此乃本文欲進一步探討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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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禁聲令之由來及定義 參、現行法中核發內部禁聲令之依據 一、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 二、法庭核發內部禁聲令以維持法庭命令之必要性 三、我國法制中亦有其他類似規範 肆、核發內部禁聲令之訴訟參與人範圍及依據 一、律師、檢察官 二、當事人之被告、自訴人,以及非當事人之告訴人、訴訟參與人 三、證人、被害人 伍、是否得對訴訟外部人如新聞媒體或旁聽之第三人核發外部禁聲令? 陸、對內部禁聲令之救濟 一、法院核發禁止命令之性質 二、禁聲令應如何定性? 柒、違反禁聲令之法律效果 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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