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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違約金酌減後之返還應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與終止未定期限之地上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353 號裁定與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206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怡蘋
出版日期: 2023.05
刊登出處: 台灣/當代法律第 17 期/140-144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379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當代法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違約金酌減同時履行抗辯未定期限地上權
中文摘要: 本次大法庭的見解認為酌減後應返還之金額在性質上仍屬於違約金,但基於實質上有履行之牽連關係,得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過去最高法院基於實質上有履行之牽連關係而認為得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者,尚有押租金之返還義務與租賃物之返還、契約無效或經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就其所受領之給付互負返還之責等。
目  次: 壹、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353 號裁定
一、基礎事實與法律問題爭議
二、大法庭理由摘要
三、重要性
貳、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206 號判決
一、法律事實
二、法院判決理由摘要
三、重要性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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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蘋,違約金酌減後之返還應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與終止未定期限之地上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06號判決,當代法律,第17期,140-144頁,2023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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