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差額說;智慧財產權侵害;抽象利益喪失;經濟利益損失 |
中文摘要: |
觀諸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法院見解,雖有少數判決意識到「差額說」適用於智慧財產權之侷限,然近年來仍不乏判決受到「差額說」之箝制與影響,認為被害人之總財產額在客觀上並未呈現出「侵害事故發生與無該侵害事故之差額」,因而乃「未受有損害」而不准予賠償。此等見解,顯然未從智慧財產權之制度本旨及立法目的、商業與產業觀點,去理解「損害」意涵-「抽象利益之喪失」或「經濟利益之損失」,只是僵化的從傳統及有體物觀點來操作損害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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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營業秘密侵害案件) 貳、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59 號民事判決(專利權侵害案件) 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著訴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著作權侵害案件) 肆、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商上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商標權侵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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