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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併此敘明」的弦外之音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重陽
出版日期:
2023.07
刊登出處:
台灣/
當代法律
/
第 19 期
/17-22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97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重陽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經濟弱勢
;
贍養費
;
夫妻財產
;
子女利益
中文摘要:
基於國家必須就婚姻提供受憲法層次制度性之保障,範圍應包含婚姻開啟、存續以及解消後的法律關係,將來修法工程亦應正視此一「弦外之音」所帶來的啟發。
目 次:
壹、前言
貳、離婚後經濟弱勢者的保障
一、贍養費要件過於嚴苛
二、民法第 1056 條離婚損害之存廢
三、夫妻財產報告請求權基礎與其適用範圍
四、夫妻財產分配與子女利益的連動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重陽,112年憲判字第4號「併此敘明」的弦外之音,當代法律,第19期,17-22頁,2023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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