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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併此敘明」的弦外之音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重陽
出版日期: 2023.07
刊登出處: 台灣/當代法律第 19 期/17-22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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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重陽
關 鍵 詞: 經濟弱勢贍養費夫妻財產子女利益
中文摘要: 基於國家必須就婚姻提供受憲法層次制度性之保障,範圍應包含婚姻開啟、存續以及解消後的法律關係,將來修法工程亦應正視此一「弦外之音」所帶來的啟發。
目  次: 壹、前言
貳、離婚後經濟弱勢者的保障
一、贍養費要件過於嚴苛
二、民法第 1056 條離婚損害之存廢
三、夫妻財產報告請求權基礎與其適用範圍
四、夫妻財產分配與子女利益的連動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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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重陽,112年憲判字第4號「併此敘明」的弦外之音,當代法律,第19期,17-22頁,2023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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