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自動化車牌辨識;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事後通知義務 |
| 中文摘要: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自動車牌辨識如何干預個人資訊自決權以及其正當化基礎應符合哪些要件,有很詳細的論述,非常值得我國參考,而德國 2021 年 6 月新增之刑事訴訟法第 163g 條更可提供未來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法之具體立法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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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個人資訊自決權(資訊隱私權)為我國憲法保障之權利 一、我國大法官肯認資訊自決權(資訊隱私權)受憲法保障之內涵 二、個資保護標準與合理隱私期待標準之差別 參、自動化車牌辨識構成個人資訊自決權之干預範圍 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兩次車牌辨識裁判之基礎背景 二、自動化車牌辨識構成個人資訊自決權之干預 三、自動化車牌辨識對「比對結果不符」之車主也構成資訊自決權之干預 四、憲法對干預資訊自決權之授權基礎要求 肆、2021 年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63g 條自動化車牌辨識新規定 一、自動化車牌辨識之規範目的及內容 二、自動化車牌辨識處分之要件 三、自動化車牌辨識處分之程序規定 四、終結處分與資料刪除 五、事後通知義務及救濟 伍、代結論-對我國法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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